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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法院所谓的“合理使用商标”这种行为,但问题是商家必须要经过立邦许可授权后才能使用。不是说你手上有立邦的货品就可以用立邦的Logo来装饰网店,这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无法确定店是不是立邦开的,是不是立邦的经销商。”4月24日,立邦中国区公关总监吴佳伦在接受《财经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向立邦申请商标授权是基本的要求,要不然国家就不需要去制定商标法了。”8 K$ K: y n& J$ O9 w& L- I
1 Q. D( W$ n, t, Y& C# e 她是在谈到立邦上诉淘宝及经销商滥用商标一案时作以上表述的。4 m! o$ T* p, j3 c8 w* 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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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上旬,立邦在淘宝网上发现一家名为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在从未获得立邦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立邦”商标标识、平面广告来装饰其店铺页面,立邦认为,此行足以误导消费者使其以为展进公司为立邦认可的网络销售点,其行为严重侵犯立邦的商标权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立邦因此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汇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立邦的诉讼请求,但立邦认为该判决结果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瑕疵,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中级人民已接受审理,将于4月25日二次开庭。! I0 J( H* d) v; `6 y/ d: f
4 Y2 t& F# Y3 w6 T, ]1 V. @ 吴佳伦表示,立邦方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瑕疵:1 o9 H; d9 F6 c `- Z, ]" x
+ z$ Z' l: F/ @) R 第一、徐汇法院判决对商标功能及价值实现方式事实理解片面陈旧,认定商标功能及价值属性事实不清,从而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徐汇法院判决在事实认定时只关注商品及服务来源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否定商标价值属性,否定商标专有权人限制他人使用商标的合法权利,否定展进、淘宝未经许可、未支付对价使用上述人商标,给商标权人带来的客观损失。+ `+ W3 {6 h5 C: B
2 x/ ]- y+ j; h0 S" {4 o6 H 第二、徐汇法院判决结果错误认定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商标合理使用定义及范围事实,导致认定展进、淘宝是否侵权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徐汇法院已经认定了被上诉人是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了立邦注册商标的事实。却因错误认定的商标专用权的定义及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事实,导致未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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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徐汇法院在判决依据中错误适用了“惯例”进行判决。徐汇判决结果中在认定侵权行为时将是否符合商业惯例作为认定侵权行为标准,又在判决结果中将符合商业惯例作为判决展进、淘宝未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与法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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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f! e# [( t* X: s& s* O 第四、徐汇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引用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在未穷尽法律规则前不应适用法律原则作为判断案件依据,本案中法律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商标实施条例》第三条等法律规则已经可以作为对案件判断的明确依据,徐汇判决结果舍近求远的去援引商标法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审判的基本原则。" a8 K4 [( U, ?. }% u: C
( c+ r; ]: Z& ~- i 吴佳伦透露,展进不是立邦授权经销店,据了解他们的货源来自于立邦的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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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将淘宝列为第二被告,吴佳伦解释,立邦认为淘宝作为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的运营商,应当对在其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销售的商家进行审核、监督,在知道商户在其管理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当履行及时有效的事后补救义务。淘宝未尽到应尽义务,且在知晓展进侵权事实后故意放任展进的侵权行为。其不作为直接导致了展进侵权行为的继续和扩大,进一步加大了立邦的损失。淘宝因其不作为已经构成了对立邦商标权的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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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淘宝就此案件的对外发言人所超向《财经网》记者表示,关于立邦起诉淘宝要求道歉和赔偿一事,无论胜诉还是败诉,目前淘宝方面都不发表任何评论。而对于商标侵权问题,淘宝网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等情况的投诉处理部门,如果厂家发现有淘宝网商户侵犯了厂家的logo等权利,厂家可向淘宝投诉,淘宝在核实清楚权利人的权利之后,会对违规的商品进行删除处理。# t3 E( ]2 w9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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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的控告请求为:1、要求展进、淘宝即停止在淘宝网站上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删除相关侵权文字、符号、图片、视屏等内容。(该项诉讼请求因对方侵权网站已经关闭,故在庭审中撤销。)。2、要求判令展进、淘宝,在淘宝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立邦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澄清与立邦没有关系。3、要求判令展进、淘宝共同赔偿立邦经济损失200000元(含立邦为了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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